(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10条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基础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12条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署机型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签署机型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20条进行审核检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五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F66-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基础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本规则第66.22条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署项目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签署项目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违反本规则第66.11条、66.13条、66.14条、66.21条、66.23条、66.24条规定,有伪造、变造申请材料行为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受理其申请或者不予颁发执照、签署或续签,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基础部分、机型或项目签署、执照续签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