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章材料
- 更新时间:2024-09-18 03:35:40
- 作者: 石油工程钢铸件
第10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规定。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更好的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公司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材料的品质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生产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的品质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生产单位应对所获得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材料及材料的品质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搪玻璃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来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12条 用于焊接结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生产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搞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 钢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用来制造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4.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不伤害原有设备的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模式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规定 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规定。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1)灰铸铁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设计压力小于0.8Mpa,设计温度为0~250℃;
(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设计压力小于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10~350℃
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不小于0.5Mpa的易燃介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动式压力 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筒体、封前沿不宜选用铸钢材料(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1.用于制造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和夹渣等缺陷。
第20条 钛材(指工业纯钛、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工业纯钛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于30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350℃。
3.钛材压力容器封头成形应采用热成形或冷成形后热校形。对成形的的钛钢复合板封头,应做超声检测。
4.钛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热处理,对在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钛容器或使用中厚板制造的钛容器,焊后或热加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退火。钛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第21条 镍材(指镍和镍基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480℃,镍-铬-铁合金不应高于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村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线性镍管应在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3.镍村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桥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钢复合板封,应做超声检测。
4.镍村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荐的热加工温度范围是: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作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生产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作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应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出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23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或未列入GB150等标准的材料试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证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全国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24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25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村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验。
第26条 用于制造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7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生产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 、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生产单位有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生产单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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